律師告訴你如何才能離婚及其手續

如何才能離婚?離婚手續為何?離婚訴訟怎麼進行?

    據統計,台灣每天就有一百多對夫妻簽字離婚,且台灣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離婚的頻繁發生在台灣已經是經常見到的社會現實狀況,但「結婚容易、離婚難」,因為這時候雙方可能已經有了孩子,而且幾年下來財產可能也有所增加,所以此時對於孩子應該跟誰,或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才公平,往往非常容易產生歧見。

    尤其雙方既然已經走道離婚一途,想必感情也已經不若結婚時那般相愛,甚至已經形同陌路或反目成仇,故此時要雙方自己談妥離婚條件而順利離婚,更是難上加難。

★婚姻關係如何結束?可以完成離婚程序的方法?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讓專業離婚律師來告訴你!
 
一、協議離婚
1.法律規定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說明
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分配、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的歸屬及子女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之約定等等,且備妥離婚協議書(因為法律規定需要書面),上面載明雙方離婚之合意,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不能事後才請證人簽名,需要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合意),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如果雙方能平和地談好離婚條件,那當然選擇「協議離婚」是最快結束婚姻關係的方法,這時候雙方只要擬好「離婚協議書」之書面,並找兩個證人來簽署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當然兩個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雙方要離婚的真意,而不是只有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而已,尤其現在坊間或網路上常常看到有一種離婚證人,是你只要寄離婚協議書過去,他們就會有兩個人在證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寄回來給你,但是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會無效的,就我們自己的經驗就真實辦理過類似這樣而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的,所以想要離婚的你,千萬不要因為想節省費用或貪圖方便,就隨便找兩個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將來恐怕會發生問題,可能會得不償失。當然離婚協議書如果都已經簽署好之後,雙方只要再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等相關文件與物品,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證人可以不用一起去,而且現在是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理離婚登記,並不限定是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那協議離婚程序就算大功告成了!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制式格式,但除了表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外,往往還有諸多問題要處理,例如:小孩的親權(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金額及給付方式、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行使之時間與方式、以及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之內容。

    由於每對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狀況不同,應視自身的條件與需求進行協議及撰寫離婚協議書,或另請專業離婚律師協助代擬離婚協議書,以免影響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另外,諮詢或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與對方協議之優點在於:因為專業離婚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處理經驗,對於離婚條件部分可以盡其可能為您爭取到最大權益,並可直接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之內容。而且因為離婚律師可以代表您與對方談判,讓您可以不必直接與對方溝通,減輕您的心理負擔,離婚律師也會進最大努力分析利害關係給對方聽,盡力讓對方能夠接受離婚的結果與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