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扶養費如何計算與分擔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與支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孩子的教育、生活都需要金錢開支,所以錢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院通常就扶養費的分擔與支付問題,會與孩子親權的歸屬問題一併處理,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如何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判決,也是一門重要的課題,此部分也是離婚律師應該協助處理的重要議題之一。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標準與分擔比例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所以實務上有許多法院大概都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付--按區域別分」),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

    就以臺灣的六都來說,109年度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付--按區域別分」統計資料,臺北市的金額為30,713元、新北市則為23,061元、桃園市為22,537元、台中市為24,187元、台南市為21,019元、高雄市為23,159元。

    而雙方之分擔額則應依其經濟能力定之。就這個分擔比例的部分,法院會就雙方的「財產狀況」與「經濟能力」予以調查後,再來做決定,通常如果雙方財力跟收入沒有相差太多的話,會是一人負擔一半的金額,當然如果雙方財力或收入有相差比較懸殊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做比例上的調整與裁決。
扶 養 費
 
★離婚案件法院判決時常見的扶養費給付內容(範例)

(一)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_______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_______之扶養費新台幣_______元。
(二)前開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說明:
1.以上內容是假設法院判決原告方擔任親權人的狀況,如果是被告方擔任親權人,則內容可相反觀之。
2.可能須給付的扶養費金額因每個案件所在的縣市,與個案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生活條件等因素,而會有所不同。
3.如果子女不只一個,那麼扶養費給付的終期是以子女分別成年之日為準,敬請注意!
4.究竟是應該每月幾日給付,個案法官可能會有不同日期的訂定,這邊僅是以較常見的寫法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