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狀況如何求償

     常常會有朋友碰到另一半跟第三者有外遇、通姦,或是一些曖昧的舉動、言語或往來訊息,被正宮發現,這個時候除生氣之外,正宮往往都會想向外遇的另一半及小三提告,不過因為有關刑事的「通姦罪」、「相姦罪」已經除罪化,所以現在只剩下民事求償的途徑可以走,也就是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何謂配偶權?什麼叫做「侵害配偶權」?
 
而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這是一個法律上所保障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婚外情等情事發生,他方是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他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夫妻之一方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的一方精神賠償,法律上有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怎麼樣算構成侵害配偶權?
    要構成侵害配偶權,即可以說類似一般所稱之外遇、婚外情,不以另一半跟他人發生性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在實務上,法院經常就會認定是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舉例而言,例如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親密往來或曖昧的line訊息紀錄、行車記錄器中錄到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錄到有鹹濕的對話內容,配偶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與他人進出摩鐵或同住飯店一房過夜,種種類似的情形都有法院認為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

    我們來看一個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會更清楚明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達刑法上所處罰之通、相姦行為為限,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例如藝人阿翔的案例,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親吻他人,那應該就會被認定有構成侵害權,配偶之一方很難講說不會產生精神上的痛苦,自得向外遇的一方及第三者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