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什麼是贍養費?什麼條件下可以請求支付贍養費?
     實務上夫妻雙方要離婚時,有關財產方面的問題,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要求損害賠償外,可能還會有「贍養費」的問題,那麼究竟贍養費是個什麼樣的概念?什麼條件下可以請求支付贍養費?以下我們就針對贍養費的相關問題來為大家做一個完整的說明。
★贍養費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就是所謂贍養費,性質上並非什麼賠償請求權,也不是夫妻財產分配,而是法律制度上所設計的一個為了保護經濟較弱勢的一方離婚後的生活,能夠有一些經濟來源支撐,所以比較像是一種「離婚後的扶養請求權」。這是為了避免離婚後有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因為有些人是所謂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結婚後就沒有繼續工作,可能名下也沒有太多財產,所以為了避免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法律特別規定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可以請求對方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贍養費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幾項,必須要全部都符合才能向對方請求支付贍養費,當然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狀況下,夫妻的一方自願要給付贍養費給另外一方,那也不是說不行,只要雙方說好即可。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則必須要符合下面三個要件:
 
1.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例如因健康狀況或年齡關係已難以期待其從事職業。不過如果自己有相當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的話,那就不算是會陷於生活困難了。
 
2.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離婚原因不是因為請求權人有任何責任所造成的話,那麼請求權人就屬於無過失,至於有沒有責任這點,還是要由法院來認定,法官說了算。
 
3.被請求人必須有支付能力
  贍養費在性質上既然屬於扶養義務的延長,那麼自然必須以被請求的一方有扶養能力為必要條件,否則如果另一方本身也陷於生活困難,還要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那也太不合乎情理了。

 
★法院決定贍養費金額的計算方式
   
    贍養費的金額,應按照扶養權利人的生活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來決定。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義務人有無過失及義務人對於其他親屬有無扶養義務,也應該要顧及。
 
    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也會影響到可否請求贍養費,所以如果已經根據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相當財產的分配,而不會導致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頓的話,那麼要再依照民法第1057條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機會是微乎其微。
 
★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時效
   
    因為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基本上每期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的話,那將來對方可以抗辯已經超過時效,而拒絕給付。
 
★贍養費要付多久?
 
    贍養費給付要付多久,如果是雙方自己協議的狀況,那就看雙方協議內容;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通常可能有幾種時間點為給付的終期,例如對方再婚、未成年子女成年或一定的年限,這部分就要看個案法院如何斟酌雙方狀況來做一個裁決了。因為贍養費性質上僅係扶養離婚的一方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