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扶養、聲請免除扶養

扶養義務
     實務上常常碰到親人或家人因為經濟能力變差或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下去,那麼這個時候究竟什麼人之間會產生扶養義務,以及扶養義務的內容、程度應該到什麼地步,就是一個經常會面對到的問題。
★扶養義務的發生要件
 一、須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家屬或配偶關係
     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6-1條的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所以會產生扶養義務的『人』的範圍總共有五種:
 1.直系血親相互間。
  例如父母子女,甚至孫子女與爺爺奶奶之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如果結了婚後有跟對方父母同住,那麼大家相互間也會有扶養義務。
 3.兄弟姊妹相互間。
  所以一旦你的兄弟姊妹將來沒有人扶養,你對他可能也會產生扶養義務。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參照)。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參照)。所以假設你們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大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在法律上也可能會被認為有扶養義務。
 5.夫妻相互間。
  夫妻之間既然結婚了,在法律上就會產生扶養義務,而且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父母子女之間相同的。

 
二、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
    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所以有關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間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般就是指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受對方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也就是就算父母有謀生能力,但是如果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話,那父母就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而夫妻之間,實務上最高法院是認為:「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參照)。」所以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孩子與父母間相同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則是會受除了「不能維持生活」這個條件的限制之外,還會受到「而無謀生能力」這個條件的拘束,也就是說你必須要沒有錢或財產維持日常生活之外,還要你沒有謀生能力,才能向其他親屬或家屬要求扶養,否則要是你好手好腳,而只是好吃懶做、不學無術而不去工作賺錢養自己,那麼在法律上,你的親人或家人,對你是不會產生任何扶養義務的。
 
三、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
根據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所以有關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扶養能力,會如何影響到扶養義務的負擔,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頂多只能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但是是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是可以請求法院免除義務的。 

 
★扶養的順序
一、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根據民法第1115條、第1116條之1的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扶養義務人如果只有一個,那當然不會產生順序問題,但如果有很多人都有扶養義務,那麼就會有順序問題。有關順序主要是以關係遠近來做排序;而且如果有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的話,那後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就不會有需要履行扶養義務的問題。
 
    扶養義務人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子女」也有「孫子女」的話,則以「子女」為優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例如數個子女對父母皆有扶養義務,但如果經濟能力強弱不一,那麼就必須按照其經濟能力來訂定應該分擔的義務、金額。

二、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根據民法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的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這時候就必須決定先後順序,有關順序主要也是以關係遠近來做排序。受扶養權利者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民法第1119條、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所以扶養的程度,必須要視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而且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又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除食衣住行育樂之日常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亦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參照)。
 
    扶養的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則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