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

    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或「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

    所以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

    關於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 DNA  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眾所週知的勘驗方法。

 
★「認領」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如果男女雙方在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有了孩子,雖然媽媽跟孩子的關係不會有什麼問題,法律上一律視為是婚生子女,但是除非父母雙方後來結婚了,孩子可以視為父母雙方的婚生子女外,法律上另外還有一個叫做「認領」的制度,「認領」簡單講,就是生父出面承認孩子是他的。
 
    一般狀況下,最簡單的方式是,如果生父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孩子就會被認定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孩子在法律上跟生父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孩子也享有同等於婚生子女的法律上權利。
 
    但萬一生父對於孩子是不是雙方的非婚生子女有爭執時,那麼可能就必須再透過提起「認領之訴」來進行確認,如果之後經由法院判決下來認定,那麼孩子一樣會被認定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
 
    但是另外要提的是,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親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故認領以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為前提,所以假如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並沒有真實血緣連繫者,那麼這個認領在法律上仍為無效,雙方都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收養」與「收養無效」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須收養者有以他人的子女為子女的意思而收養之,始能發生,因此,究竟有無收養的意思,應以收養者的意思為根本,不能只以戶籍登記為認定的依據,所以到底有沒有將這個孩子收養當作自己的孩子,還是必須要看實際上的狀況,有無為收養戶籍登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的要件,只是行政上處理的範圍,與親屬關係上應成立收養關係不生影響。
 
    如果被收養人並沒有要讓收養人收養的真實意思,或收養人沒有收養被收養人的真實意思,只是別有目的(例如:因為希望能保有某個姓氏,所以才在戶籍登記上去辦理被親戚收養的登記),這個時候,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收養係以發生擬制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法上契約行為,必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的「合意」,才能成立,如果沒有這個收養的真實意思,收養就不會被認為有效成立。
★「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
    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孩子如果是在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的,就會屬於婚生子女,丈夫是被推定為是孩子的爸爸,這通常在一般正常婚姻關係下,都不會有什麼問題。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夫妻雖然還有婚姻關係,但是已經感情冷漠、分居許久,根本連性生活都沒有,在分居的這段期間,如果太太跟其他人有發生性關係而生下來的孩子,在法律上會先被推定為是有婚姻關係的這位配偶的小孩。
 
    就算雙方已經離婚後,小孩才出生,只要從小孩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這段所謂的受胎期間是在雙方有婚姻關係的當時,那麼法律上還是推定這個小孩的父親是前面這位配偶。
 
    不過這項法律上的推定,並不是絕對,夫妻之一方只要在從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並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都可以得提起所謂的「婚生否認之訴」,將法律上原本的婚生推定推翻。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不過提起這個訴訟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