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否

      離婚過程如果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夫妻雙方確有要離婚的真意,則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可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所謂「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協議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為證人,但是如果不是「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是稱不上合乎法律規定的「離婚證人」。
 
    所以,離婚未具備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則當時的離婚協議書未具備二人以上親聞或親見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之簽名,未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作成,依民法的規定,是會屬於「無效的離婚」,結果就是離婚不生效力,而依據法律規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又兩願離婚之當事人須有離婚之真意,則屬當然,否則離婚行為自因欠缺意思表示而無效,那麼結果就是雙方當事人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民法第982條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於一年後即97年5月23日施行,所以如果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時「未舉行結婚公開儀式」,逕為結婚登記,則結婚恐不符合民法規定的結婚法定形式要件,而得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位以上之證人;結婚不具備前揭法定方式者,無效,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定有明文。又修正前雖有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僅屬程序上舉證責任轉移之特別規定,不是說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即有效成立婚姻關係。故雖雙方辦妥結婚登記,而有婚姻的形式,但97年5月23日前如果沒有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則結婚顯不合於修正前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依據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所以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會不存在。
另外為結婚登記的雙方如果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那麼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也會不存在,因為結婚必須雙方有結婚的真意才行,否則就算已經結婚登記了,也是可以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

    再者,因為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不具備此項方式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以如果雙方的結婚證書沒有兩個證人的簽名(例如是雙方其中一人自己簽的,或盜蓋其他人的印章),則不具備民法第982條所規定的方式,依首揭說明,雙方的結婚是屬於無效。